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两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9-06-26 作者:

备案号:LZ[2019]18-GXJ5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两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工信发〔201985

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4日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两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专门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两化融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高效和安全。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式、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被工信部确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

(二)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并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

(三)被工信部推荐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且对1家以上本地贯标试点企业实施服务并使其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被工信部确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已被工信部确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并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一次性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再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复查评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直接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并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被工信部推荐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且对1家以上本地贯标试点企业实施服务并使其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同一企事业单位享受奖励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符合第四条扶持对象的资金奖励;

(二)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的兰州市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现状诊断摸底、咨询服务平台及专家评审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合法诚信经营,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

(二)申报单位产权明晰,生产经营正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依法纳税。

近3年没有因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企业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两化融合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现状、企业下一步推进两化融合工作的打算及规划);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企业会计年度报表及审计报告;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留存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无误。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先向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兰州高新区经科局、兰州经济区经发局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兰州高新区经科局、兰州经济区经发局对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查,经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由市工信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根据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兰州高新区经科局、兰州经济区经发局申报文件,按照《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19〕79号)规定和程序,确认初步的奖励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的专项资金,将全部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依法处理;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兰州高新区经科局、兰州经济区经发局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稽查、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采取包括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兰州高新区经科局、兰州经济区经发局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下拨、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严格按照《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19〕7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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