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加快工业互联网助推数字产业发展政策的资金申报指南(2019版)的通知
时间: 2019-06-26 作者: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加快工业互联网助推数字产业发展政策的

资金申报指南(2019版)的通知

兰工信发〔2019〕99号 

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加快工业互联网助推数字产业发展政策的资金申报指南(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4日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工业互联网助推数字产业发展政策的资金申报指南(201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助推兰州数字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兰州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根据《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工业互联网助推数字产业发展的政策》(兰工信发〔2019〕13号)、《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19〕79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用于符合《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工业互联网助推数字产业发展的政策》的奖补资金。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报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报资金的单位按以下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依照申报程序报送材料。

(一)区(县)工信部门推荐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按照具体申报类型提供相应所需材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二)近三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等问题的企事业单位。 

(三)近三年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受到查处的。

(四)近三年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

(五)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资金奖补要求:

(一)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奖励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类型,不得重复申报(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除外)。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方向

第七条  “互联网+制造”试点示范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被工信部评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有关文件。被工信部评为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有关文件。

(三)支持方式

获得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企业自主研发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国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示范基地

(一)申报条件

获得工信部批复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示范基地。

(二)申报材料

获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三)支持方式

对获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

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资金申报参照《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兰工信发〔2019〕85号)执行。

第十条  智能工厂(数字车间)

(一)申报条件

1.智能工厂申报条件:

(1)新建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原有工厂智能化改造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2)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等关键指标达到《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评价体系》要求,基本实现从产品设计到销售,从设备控制到资源管理所有环节的信息快速交换、传递、存储、处理和智能化集成。

2.数字车间申报条件:

(1)新建数字车间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原有车间数字化改造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车间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全自动化生产线数量等关键指标达到《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数字车间评价体系》要求,实现对车间设备的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满足智能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申报书,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基本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对照《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企业自评报告。

3.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相关文件、资料(企业智能化、数字化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支持方式

采取奖励或授牌方式支持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以奖励方式支持企业创建智能工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奖励方式支持企业创建数字车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以授牌方式支持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

(四)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称号:

1.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2.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符合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的。

4.符合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

对于撤销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称号的,要退还奖励资金;已命名的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仍符合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及时对其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予以更名。

第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

(一)申报范围

1.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应具备面向多个行业提供应用服务、技术支持和创新生态培育的能力。在应用服务方面,双跨平台应能够实现多个行业的知识经验沉淀、转化与复用,可面向多个行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并进一步实现资源与产能在不同行业间的协同复用,高效配置;技术支持方面,双跨平台应具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软件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能力,能够为行业级平台和企业级平台提供信息化赋能;创新生态培育方面,双跨平台能够通过开放平台数据功能和开发工具,有效支撑行业客户和第三方开发者基于平台开展工业APP创新,培育开发者社区和开源社区。

2.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应同时兼顾行业内大型企业面向工艺、质量、设备、管理等领域的优化需求,以及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数字化改造提升需求推动行业知识和经验的数字化、模型化,实现基于平台的沉淀、转化与复用,为同行业其他企业提供服务或技术支持。行业级平台应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制造资源整合,推动创新资源、设计能力与产能的高效输出和复用,形成协同设计、协同制造、供应链协同、个性化定制、制造能力交易、产业链金融等新型生产组织方式。

3.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聚焦企业自身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等核心环节,实现基于平台的数据分析与优化。面向研发设计领域,推动产品设计、仿真、工艺、生产、运行数据的全面集成,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优化与快速创新迭代;面向生产制造领域,推动数据建模分析在制造工艺、生产流程、质量管理、设备维护、能耗管理等场景中的应用,不断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面向运营管理领域,推动基于平台的生产管控集成与产业链上下游集成,实现企业计划、资源与财务的智能决策,以及供应链一体化优化;面向产品运行维护,探索产品质量溯源、产品/设备远程预测性维护等应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平台的建设主体及产权拥有者。

2.申报平台应符合《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能力要求》。

3.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一类平台。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申报书。

2.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建设方案。

3.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金投资证明材料。

4.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

5.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支持方式

按照相关标准评估测评后,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核定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行业级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核定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

(一)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已购买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云服务并实施“上云上平台”的工业企业。

2.申报奖励资金的工业企业须按照《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评定工作指南》参与星级标杆企业评定,对通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杆企业评定的企业予以奖励。

3.同一企业同一星级奖励资金只能申请一次。

(二)申报材料

1.“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评定申请表。

2.服务采购、云应用软件定制开发等所有“上云上平台”投入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各项“上云上平台”业务实际使用截图。

(三)支持方式

对通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杆企业评定的工业企业,将对其上云上平台费用予以补助,星级越高补助比例越高。三星级企业补助1万元、四星级企业补助2万元、五星级企业补助3万元。

第十三条  工业APP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的基础共性工业APP、行业通用工业APP、企业专用工业APP。

2.被工信部确定为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

3.工业APP项目建设资金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工业APP项目申报书。

2.工业APP项目资金投资证明材料。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

(一)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被工信部评为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有关文件。

(三)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智能硬件产品

(一)申报条件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产业带动支撑作用突出的智能产品产业化,在我市生产且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

(二)申报材料

1.智能产品项目申报书。

2.产品销售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申报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两类标准文本的发布时间均为上一年度。

2.企事业单位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公布、实施,且对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企事业单位需位列标准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

3.同一标准只能奖励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同一标准的,由各参与企事业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主体进行申报。

4.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的标准,不再重复奖励,但可以申请差额奖励。

(二)申报材料

1.标准奖励申报书。

2.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3.标准发布机构的发布公告(或备案文件)。

4.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复印件(国际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三)支持方式

企事业单位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励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十七条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节点

(一)申报条件

建设部署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

建设部署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方式

对建设部署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内网改造

(一)申报条件

1.工业企业采用工业以太网、工业无源光网络(PON)、工业无线网络、互联网通讯协议第六版(IPv6)、时间敏感网络(TSN)等新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模型和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内网。

2.工业企业内网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符合工业互联网相关标准要求且通过评估测评。

3.工业企业内网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内网改造项目申报书。

2.企业内网改造建设方案。

3.企业内网改造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按不超过总改造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

(一)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向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查,经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业务科室对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其中,先进制造与装备工业科负责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资料审核,其他信息化项目资料由电子信息产业科负责审核。

(三)根据申报类型,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或审计,出具正式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

市工信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据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申报文件,按照《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19〕79号)规定和程序,确认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后,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奖补名单。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企业(项目)复审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19〕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将全部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依法处理;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奖补资金,应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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