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十四项(19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时间: 2021-01-22 作者: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十四项(19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十四项(第19项)“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持续加强煤炭市场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煤炭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全市各乡镇、街道的煤炭集中配送体系。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兰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情况:(一)严格执行煤质标准。一是严格实行分区域煤质监管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近郊四区、兰州市高新区、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以及主城区邻近的6个煤炭使用比较集中的乡镇列为煤炭重点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煤质严格执行煤质标准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规定的无烟1号标准。煤炭重点管控区以外地区民用散煤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规定的烟煤2号标准,民用型煤(不含蜂窝煤)煤质标准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规定的型煤2号、蜂窝煤2号标准。二是强化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制定并实施《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成品油、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城区内煤炭一级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的煤炭产品质量开展批次抽检。2020年1-11月监督抽查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668批次,动力煤105批次,合计773批次,抽检合格率99.87%。不合格1批次(流通环节),依法没收不合格民用型煤0.75吨,罚款192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5元,罚没款合计19755元。(二)加强煤炭经营主体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商品煤生产、销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开展商品煤生产企业、一级市场和二级销售网点经营主体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截至目前,未发现无照经营行为。 

(三)强化煤炭使用环节监管。一是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及用煤单位达标治理及执法检查。组织推进燃煤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全市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已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排污单位均已安装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测,对违法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二是推进城区居民燃煤小火炉治理改造,压减城区民用散煤。自2017年起,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对主城区燃煤小火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2017-2020年共完成城区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29461户(其中“煤改气”9868户,“煤改电”14557户,商铺强制改造或取缔4667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369户)。改造后约消减民用散煤5万吨燃煤,烟尘2500吨/年,二氧化硫400吨/年,氮氧化物380吨/年。(四)煤炭集中配送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一是煤炭一级市场逐步健全和规范。全市建立一级市场7家,入驻煤炭经营户45户、其中洁净型煤经营户15户,从源头管控煤炭质量,确保向二级网点配送符合环保标准的民用煤炭产品。二是完善煤炭二级销售网点布局。积极扩大煤炭二级网点覆盖面,全市范围内建设和备案的煤炭二级销售网点由年初的272家增加至400家,其中主城区114家(城关区43家、安宁区10家、七里河区41家,西固区20家),远郊区域布局286家,实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了全域内各乡镇、街道民用煤炭集中配送体系全覆盖。

整改结论:已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931-8775349、8775413(传真)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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