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三十九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时间: 2021-01-22 作者: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三十九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三十九项,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据测算,甘肃省民用散煤用量约950万吨/年,2018年正规渠道交易量约254万吨,仅占27%,大量煤炭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市场,游离于监管之外。

整改目标:完善煤炭市场和二及网点布局建设,建立健全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体系和制度,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兰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情况:(一)煤炭集中配送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一是健全和规范煤炭一级市场。各区县建立一级市场7家,入驻煤炭经营户45户、其中洁净型煤经营户15户,从源头管控煤炭质量,确保向二级网点配送符合环保标准的民用煤炭产品。二是煤炭二级销售网点布局不断完善。积极扩大煤炭二级网点覆盖面,全市范围内建设和备案的煤炭二级销售网点由年初的272家增加至400家,其中主城区114家(城关区43家、安宁区10家、七里河区41家,西固区20家),远郊区域布局286家,实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了全域内各乡镇、街道民用煤炭集中配送体系全覆盖。(二)严格执行煤质标准,落实煤炭市场督导巡查。一是严格实行分区域煤质监管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近郊四区、兰州市高新区、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以及主城区邻近的6个煤炭使用比较集中的乡镇列为煤炭重点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煤质严格执行煤质标准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规定的无烟1号标准。煤炭重点管控区以外地区民用散煤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规定的烟煤2号标准,民用型煤(不含蜂窝煤)煤质标准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规定的型煤2号、蜂窝煤2号标准。二是强化煤炭质量抽检工作。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成品油、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城区内煤炭一级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的煤炭产品质量开展批次抽检。2020年1-11月监督抽查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668批次,动力煤105批次,合计773批次,抽检合格率99.87%。不合格1批次(流通环节),依法没收不合格民用型煤0.75吨,罚款192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5元,罚没款合计19755元。(三)积极开展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全省煤炭配送体系建设专项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兰州市煤炭配送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兰煤清整办〔2020〕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共计排查出问题55项,涉及二级网点台账记录不完善、储煤场地建设不规范、无环评手续等方面,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严肃处理整改不到位煤场和二级网点9家。(四)落实煤炭运输车辆卡口检查工作。全市设立煤炭卡口19个,配合交警部门对进入城区运煤车辆进行检查,防止劣质煤流入市场。其中城关区3个、七里河区2个、安宁区6个、西固区2个、榆中县1个、永登县1个、皋兰县1个、高新区2个,红古区1个。2020年各卡口共检查车辆139019辆,其中运煤车辆10670辆,无通行证劝返2191辆,有通行证放行8479辆。

整改结论:已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931-8775349、8775413(传真)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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