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2-09-30 作者:

LZGXJ〔2022〕-1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兰工信发〔2022〕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9〕103号)《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2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重点支持全市军民融合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鼓励创新、促进融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方向和转型升级项目;

(二)省、市“十四五”军民融合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科技研发等项目;

(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信息服务等平台能力建设项目;

(五)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市级财政配套扶持的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七)军民融合相关资质奖励;

(八)军民融合相关工作经费和其他推动军民融合政策落实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支持方式。同一年度一个单位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一)采取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300万元;

(二)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非军工单位,每取得一项证书一次性补贴奖励5万元,每个单位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取得乙级、甲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且3年内为军方提供过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非军工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贴奖励,取得多个业务种类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按取得的最高等级证书只奖励一次;对已取得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补贴奖励,后又取得甲级证书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补贴奖励,同一单位只奖励一次。

(三)军民技术双向转化、科技研发等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信息服务等平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六)军民融合相关工作经费和其他推动军民融合政策落实的支出从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或企业;

(二)相关军民融合单位或企业;

(三)符合其它相关要求的单位或企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省、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符合“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三)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所申报项目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及年度项目申报要求。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九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须提交原件,留存和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产业发展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军民技术双向转化、科技研发项目必须提供相关批复或证明材料);

(二)项目用地、环保、安全等相关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合同;

(四)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以及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其提供的所有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审查的推荐意见;

(八)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一)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及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工信局。

(二)对初步审查合格,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信局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根据项目审查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按程序下拨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向所在地军民融合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项目单位必须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工信局备查。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或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市工信局负责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负责科学有效的执行预算、监管资金。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由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好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达产达标等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问题较多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要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照《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关程序,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军民融合主管部门须积极配合市工信局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蓄意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兰工信发〔2019〕9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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