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19年10月30日

兰工信发〔2019〕103号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
    现将《兰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7日

兰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解决小微企业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市工信局研究,决定探索以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社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兰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简称“服务补贴券”)是指用于补助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签约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补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兰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是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确定补贴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及绩效评价的具体执行。
    第三条 服务中心负责签约服务机构审核,以及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审核、登记、发放、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兰州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认定并签约入驻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社会化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实名制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六条 补贴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具有划型认定证明,划型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二)审计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业务审计等服务。
    (三)法律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质量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咨询服务。
    (五)创业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商事代理、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办公场地出租等创业服务。
    (六)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七)电子商务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络平台建设、网络营销推广、网络运营、在线电子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八)管理咨询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发展战略、生产制造、市场营销、招投标、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投资项目咨询服务。
    (九)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内部人力资源培训和人才引进等人力服务。
    第八条 补贴服务内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小微企业的需求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领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与标准
    第九条 服务补贴券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每个服务合同只可使用一张券,不可叠加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九类服务项目中,按购买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不能重复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券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年度接受服务补贴券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业务,服务补贴以单个服务项目(合同、支付票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两年(含)以上且经营正常,有固定场所;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征信记录,社会反响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具备以下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
    1.财税代理类机构需拥有专职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且提供服务的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相关资质;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在本市,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综合评价评级AAA及以上;社会信誉度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提供服务的人员为注册会计师,且具有法定执业相关资质;
    3.法律服务类机构提供服务的律师为专职律师,且具有法定执业相关资质;
    4.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类机构具有相关资质;
    5.创业服务类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至少5人以上专业服务人员;
    6.信息化服务类机构具有相关信息化建设资质;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7.电子商务服务类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成熟的运营模式,能够为我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8.管理咨询服务类机构具有相关资质,能提供政府认可的相关管理咨询服务;
    9.人力资源服务类机构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市(州)工信局备案,有培训目标、计划,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型企业培训500人次以上;
    以上申请小微企业签约的服务机构,除机构本身具备相关法定资质外,其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亦应具备执业的法定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兰州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基本情况表;
    (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服务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
    (六)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无犯罪证明材料;
    (八)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凡需留存复印件的,须为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且经申请签约服务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新签机构评审: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评分、专家合议等环节综合评定,推荐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兰州市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2.续签机构评审:对往期签约机构进行合格性考察。结合历年度服务补贴券完成情况,对签约机构续签资格进行专家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定机构续签资格。
    (四)服务中心将服务机构专家评议结果报市工信局,对拟认定后的签约服务机构在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签约服务机构每年审核认定一次。
    第十六条 已入驻的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服务中心查实后,即予公告清退。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年度服务满意率低于80%的;
    (三)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四)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的。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自由选择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及服务事项,并在线填报兰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中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
    (三)小微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订的服务合同等按规定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
    (四)签约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购买服务的企业通过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签约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
    (五)根据满意度评价如果评价为满意,签约服务机构可通过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费用;如果评价为不满意,签约服务机构必须在5日内进行整改,经审查整改不达标的,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中小微企业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服务合同款。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中小微企业按登记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时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并报主管部门取消签约服务机构认定,并作为不良征信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已补贴资金予以收回。签约服务机构和相关小微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有效收费凭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表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和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服务补贴券每年结算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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