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9〕203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现将《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6日
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办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信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市州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州工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五)注重社会效益。及时发布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信息,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信息、基地发展报告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真实、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示范基地可向本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后,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十条 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创业创新基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六)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附件4)。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考察。省工信厅组织或委托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对申报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基地的基本条件、入驻企业情况、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基地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省级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年度检查报告与年度考核情况同时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如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州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当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要在本级资金中安排专项,通过业绩补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本地示范基地发展。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示范基地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省工信厅负责。采取示范基地自评、市州工信部门考核、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由示范基地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报所属地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3月30日前报省工信厅。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资源(25分)
1、示范基地要有可利用的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
评分标准:现有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得15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或资产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20分。
2、示范基地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
评分标准:基础配套较完善,能够提供基本服务得2分,提供产品展示、公共食堂、公共宿舍等设施,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基地管理(15分)
3、示范基地要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评分标准:示范基地与各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每签订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5分。
4、示范基地管理团队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占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60%以上,创业辅导师占基地管理团队人员总数10%以上。
评分标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达到60%及以上得3分,小于60%不得分;创业辅导师达到10%以上得2分,小于10%不得分。
5、示范基地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执行落实。
评分标准:示范基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公开的服务收费标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以保证示范基地持续健康稳定运营,每符合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三)服务功能(20分)
6、示范基地服务功能。
(1)示范基地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政务代理服务。
评分标准:每年为30%的基地企业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得2分,为50%以上的入驻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得3分。本项满分为3分。
(2)示范基地要给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简洁实用的创业培训等服务。评分标准:为入孵企业提供一次培训服务得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示范基地要给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技术、市场拓展等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4)示范基地要给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交流与技术信息传递服务、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应用等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5)示范基地要通过自身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入驻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6)示范基地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式、诊断式”创新服务,举办银企对接、上市培育等服务等活动。
评分标准:提供本项服务得3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7)示范基地根据自身特点提供的其它特色服务。
评分标准:提供特色服务得2分,没有本项服务不得分。
(四)运营效果(35分)
7、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集聚能力和服务能力,聚集创业者和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
评分标准:入驻企业大于30家,得5分,小于30家,不得分,入驻企业每增加5家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8、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发展前景好,规模较大,已经具有了独立生存发展能力,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的企业数量。
评价标准:每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一户企业得1分,本项总得分不超过5分,没有达到出孵条件或已出孵企业不得分。
9、厂房利用率高,出租厂房面积占全部厂房面积的60%以上。
评分标准:基础利用率达到60%,得5分,小于60%不得分,基础利用率每高出10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本项满分为10分。
10、入驻企业对示范基地管理服务情况满意度80%以上。
评分标准:满意度到达80%以上得5分,小于80%不得分,满意度每提升1个百分点得0.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五)经济效益指标(5分)
11、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总营业收入逐年增长。
评分标准: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得3分,小于25%大于或等于20%得2分,小于2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3分。
12、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利税总额逐年增长。
评分标准: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得2分,小于15%大于或等于10%得1分,小于10%不得分。本项满分为2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考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填写《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5);
2、示范基地填写《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考核表》(附件6);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整改)、不合格。总分得85分以上示范基地为合格;总分得60-84分的示范基地为基本合格(整改);总分得60分以下的示范基地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向省工信厅提出复核申请。省工信厅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基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示范基地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示范基地名单在工信厅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整改)的撤销其“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对撤销称号的基地,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收回授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1、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不按要求填报服务日志的;
3、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4、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活动,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5、多次被中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基地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46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来源:省工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