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20年4月10日
兰州市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保险险种面向注册地在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认定)。
(1)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保险人依据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营业损失:
1. 被保险人房屋主体和装修因遭受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的企业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雇员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或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接触的,政府主管部门命 令该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隔离;
3.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邻的其他企业的营业场所内雇 员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者接触的,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全部封 闭或隔离。
(二) 雇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工作中确诊感染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一级伤残或死亡的。
(三) 雇员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的。
六个月
赔偿金额=每日赔偿标准*企业封闭或隔 离的天数,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注:企业封闭或隔离的 天数是自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导致企业 封闭或隔离离当天之日起至企业再次获得政府核准同意复 工批复之日止)。
(一)保单生效日期前已确诊或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的雇员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投保人投保方式为记名形式投保,若投保方式为 不记名形式投保,理赔时以出险时被保险人的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三)被保险人应在完全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复工的条件 后准时进行复工,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未满足复工条件 而擅自复工或者复工后因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