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暨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19-02-27 作者:

《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暨

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内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实施方案》《兰州市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兰工信发〔2019〕9号)。 

二、贴息原则

(一)坚持扶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原则。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产业为引领,重点扶持能带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产业延链补链的项目,推动产业新旧动能转换。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项目,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审核标准统一透明。

(三)坚持贷款贴息为主、项目补助为辅的原则。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向项目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单笔贷款,并与贷款单位签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已经实际发生。符合政策条件且有项目贷款的项目优先利用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专项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先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然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专项资金。没有项目贷款或贷款实际支付利息不足一年的重点项目可采取补助扶持,补助资金以项目申报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按比例补助。

三、扶持对象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不含中医中药)、新能源、现代信息技术、公共安全等重点产业,申报企业已进入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

2.申报项目已纳入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且为当年或上年度在建或竣工项目。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根据市工信局下达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确定,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4.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二)生态产业项目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节能环保、清洁生产、中医中药等生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属于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绿色、环保项目。

2.申报项目已纳入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且为当年或上年度在建或竣工项目。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4.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3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三)创新类项目

1.申报项目是省工信厅批复组建的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我市范围内孵化的中试类项目或产业化项目。

2.申报项目属于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3.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年或上年度在建或竣工项目。

4.中试类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5.产业化类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四、贴息额度及期限 

贴息额度根据符合贴息条件项目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按照企业项目贷款年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时限最长为一年(12个月)。补助项目按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经审核对产业配套、投资额度大、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提高贴息、补助额度。

五、申报时间及申报流程 

根据市工信局下达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确定的申报时间开展相关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申报工作。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区县推荐方式进行,由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各区县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择优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或各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各区县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要审慎审查,对相关情况要进行核实,初审后形成正式文件推荐上报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照相关流程组织项目审查及资金拨付工作。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贴息、补助的项目,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六、申报材料内容 

专项资金的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暨生态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见《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暨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

(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项目开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准予开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项目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申报补助的项目不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详见《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暨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

(七)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链接: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暨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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